北京未成年工作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沒有進行具體規定,符合系那個高規定即可
一、什么叫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工人。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下列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作業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等強烈震動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另外五方面的勞動。
(參見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雇傭未成年工要注意什么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1年;
(3)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體檢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參見勞動部勞部發L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要辦理哪些手續:
勞動部門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此《登記證》上崗。(參見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對于未成年工我國并未作出太多的相關要求,主要是規定其不得參與高危性、高體力性的相關工作,并且不得違反國家對其工作時間的相關安排,如果一旦被發現,那么企業就必須支付其相關企業賠償金或者負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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