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糾紛勞動關系處理方法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1、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后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權利。
2、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征。
3、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愿交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4、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二、認定事實勞動關系要具備哪些條件?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沒有支付報酬的,其性質只能形成的是幫工關系。
2、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如果雙方沒有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那么,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無法形成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名義工作。勞動者對內必須是能被視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的,對外能代表用人單位的,雙方才能存在雇傭關系。
4、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雙方沒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勞動雇傭關系的,也只能形成勞務關系。到底雙方應具有多長期間的勞動雇傭,才能成為事實勞動關系,至今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是建立在員工和企業之間的。如果圍繞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員工可以先和企業協商處理,或者還可以找第三方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和發起民事訴訟等。相比訴訟,仲裁解決勞動關系糾紛比較有效,節約當事人費用,并且其出具的裁決書具備法律效力。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騙1000元可以立案嗎
2020-11-30庭前調解后反悔怎么辦
2021-01-12仲裁調解后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2021-02-11交通事故工傷怎么認定
2020-11-24離婚集資房怎么分,離婚單位集資房如何分割?
2020-12-27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2021-02-20對公賬戶變更法人流程有哪些
2021-01-25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有何規定
2021-02-04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期限嗎
2020-11-13公司破產財務人員可以辭職嗎
2021-03-08私家車載客遇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021-03-0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在出險后出單賠償案
2021-01-12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規定
2021-03-16無證駕駛致人死傷保險賠嗎
2021-02-03保險公司的車險有差別嗎
2021-03-12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規定是如何的
2021-01-01保險經紀人的組織方式有哪些
2021-03-19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產生的訴訟費誰承擔
2021-02-1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