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關于代通知金需要繳稅嗎,是工資的一部分嗎很多人不知道。其實代通知金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是沒有這個提法的,但是代通知金是需要繳納個稅的,并且也是屬于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代通知金需要繳稅嗎,是工資的一部分嗎?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綜上所述,關于代通知金需要繳稅嗎,是工資的一部分嗎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代通知金的支付一般是由用人單位進行選擇的,如果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的話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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