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檢察院應當允許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辦案中形成的請示、報告、審批材料、部門討論記錄、檢察委員會討論記錄、退查提綱等檢察機關的內部工作材料,不屬于閱卷范圍。律師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復印或者拍照等方式。條件具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供辯護律師所代理案件的電子案卷材料供查閱、摘抄和復制。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華指出,律師在新刑訴法實施之前只可查閱鑒定資料、拘留、逮捕等法律文書,而暫行辦法則明確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中的全部材料,這將促進辯護律師有效地進行刑事辯護。同時,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可以用拍照方式復印案卷材料,將極大方便律師的閱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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