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砍伐樹木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
關于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
(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對林木大肆濫砍濫伐嚴重破壞了生態資源,對森林植被造成的損壞也是無法挽回的,另外,法律上有規定,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像這種行為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濫伐林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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