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員工可能比較清楚代通知金的相關內容,但是有時候如果涉及到解除合同,那么他就不太知道代通知金的意義了,那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應該注意哪些?根據相關的說法,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我們才能夠領取代通知金,下面我們將詳細介紹。
一、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對于是采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系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后,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秳趧臃ā穼τ萌藛挝环沁^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通過閱讀本篇文章,小編認為,廣大讀者們,尤其是在公司的員工,尤其應該注意代通知金的含義,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我們就能想到本篇關于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應該注意哪些但相關內容了,個人的利益也就不會受到侵犯了。
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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