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可以未遂嗎?
對于犯罪預備是否可以未遂,網上有兩種不同的說法:
(一)犯罪預備可以未遂
有的人認為:犯罪的預備、未遂、既遂和中止,既不都屬于犯罪階段,又不都屬于犯罪形態,而是有的屬于犯罪階段,有的屬于犯罪形態。所謂故意犯罪階段,是指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不同進程,在時間上具有開始到結束的持續性,它只能以犯罪人客觀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來劃分,而不應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故意犯罪的全過程主要有以下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犯罪的預備階段,第二階段是犯罪的其體實施階段。這兩個不同的犯罪進程構成了犯罪人“實行犯罪”的整個犯罪過程。
因此,犯罪預備可以未遂,即使是預備階段,但是由于客觀原因,沒有實行犯罪的話,是會構成犯罪預備未遂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預備階段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是需要從輕處罰的。
(二)犯罪預備沒有未遂
因為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于:犯罪預備是沒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而未遂相反。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導致沒有達成犯罪目的。
犯罪預備,本質上沒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是為犯罪而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比如搶劫犯準備刀或者假槍作為作案工具。且犯罪預備后,才有犯罪未遂形態的出現。因此,犯罪預備不存在未遂的形態。
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三)特征不同
1、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征: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三、犯罪未遂的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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