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找工作,在用人單位工作都會有被壓榨的情況,很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侵權,但是害怕有什么行為,就會被用人單位辭退,所以都不敢啃聲,只能任由欺負。但是勞動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解除員工,如果提前解除是要承擔責任,賠償的。那么代通知金上月工資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p>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代通知補償金個稅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是否要繳納個稅?如何繳?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范疇。 然后,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稅的繳納方法。 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范疇。因為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于經濟補償的范疇。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稅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稅。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代通知金上月工資標準已經在上文整理出來了,關于員工不敢對用人單位進行舉報仲裁這樣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的常見的,因為員工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都不希望被辭退,所以都是忍這,但是其實如果違約,也是可以賠償的。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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