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社會工作后,大家最關心的莫過于薪酬與待遇賠償問題。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各種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勞動法方面,對員工、勞動者等權益保護方面做的相對完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合同法對違法開除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的相關知識。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我們通常說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單位在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
從上述有關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可能發生的;賠償金則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者是不能兼得的。
從上文小編對違法開除員工要給代通知金嗎的介紹中就可以看出,公司違法開除員工,是不給代通知金的,而是賠償金,待通知金只有在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可能發生。以上內容僅供大家參考,如果仍然有疑惑的,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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