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之后再犯罪算累犯嗎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不一定構成累犯,也不是絕對不構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復》。
批復指出,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充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二、緩刑考驗期滿后怎么辦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第一種是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第二種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再執行的必要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之上,將其關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事業編制判緩刑是否會開除?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
非法拘禁可以判緩刑嗎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辦學校的股權可以出質押嗎
2020-11-28物業私攬小區廣告收入業主如何維權
2021-01-17個人股權轉讓要求有什么
2021-01-17新舊《專利費減辦法》的不同之處
2021-03-11何為“自書遺囑”
2021-02-17證人翻供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2020-11-29瀆職侵權如何賠償
2021-03-07家庭冷暴力多久可以離婚
2021-02-23哪些合同屬于無效的勞動合同
2021-02-18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么
2020-11-08第三人代為履行后怎么追償
2020-11-13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嗎
2021-03-21請問雙方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2020-11-23中外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08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
2020-11-22個人意外保險最多理賠多少
2020-12-21車輛被毀,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
2021-02-09理賠官司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2021-03-08商業養老保險真的能夠養老嗎
2021-03-13機動車轉讓保險手續未變更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賠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