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滿后犯新罪如何處理?
假釋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來進行定罪量刑。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于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二、假釋的考察內容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
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犯罪分子在被執行刑罰的過程當中,可能還存在著其他的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此時如果發現存在漏罪的話,需要數罪并罰,但是也是需要根據時間段來進行確定,如果說假釋考驗期限已經屆滿,那么只能夠對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假釋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辦理假釋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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