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履行嗎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本條文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
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
同時履行抗辯權
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上述思想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濫用。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其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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