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輕傷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罪中的輕傷,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傷一級,量刑標準基準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選一年半左右,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增減刑罰。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認定情況?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就法醫鑒定而言,輕傷一級比輕傷二級重。但是,就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輕傷一級或輕傷二級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審判實務確定和判決賠償標準的依據。即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而《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并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原有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并沒有將重傷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進一步的細化區分,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例如在法醫鑒定中處理傷病關系時有這樣細致的區別,就可以妥善處理好在舊的鑒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
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都是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所以是需要立案偵查處理的,具體的判決結果顯然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存在自首等減輕處罰的情節來進行認定,但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處理上,即使達成和解也是不可以對抗相關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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