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當中辭職后再次入職的這種情況在餐飲行業當中就比較常見,而且有些公司其實對于這種類型的員工是有成見的,每個人對同樣一種事物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員工自己在原單位辭職了以后將來可能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都不會再去應聘了,而有人就會覺得自己辭職了以后再去上班也沒什么尷尬的。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辭職后再次入職是否可以有試用期?
一、辭職后再次入職是否可以有試用期?
離職后重新入職,屬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與前次勞動合同沒有關系。可以約定試用期。
企業設定試用期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對人才進行試用,如果在工作崗位上不合適的話自然會選擇更換工作崗位或者是辭退,不過當前有許多企業利用試用期工資低的方式來謀取自身的利益,這種做法是屬于違法行為的,當然員工離職后再入職是否可以有試用期也需要根據企業的類型和發展來決定。
二、入職半年離職后還能重新入職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入職的,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系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三、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具體法條規定如下: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員工離職流程是什么?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 :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有些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可能就是需要原單位職工不斷的學習和適應的,因為當初當事人辭職的這段時間可能又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那么再次入職以后當然要有一個適應的階段,大多數辭職以后再入職的這種情況都得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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