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確認勞動關系的這件事情上,公司需要向法庭提供與員工證據完全截然相反的材料和相關的證明,員工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而公司對勞動關系的確認持相反態度的話,要通過證據力證,還要有一份比較專業的代理詞。那么,不確認勞動關系代理詞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不確認勞動關系代理詞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一、首先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1、被告龐XX于2016年8月25日填寫xxx應聘登記表,應聘xxxx總經理一職;2016年10月19日入職xxxx時,填寫職工信息登記表,擔任總經理一職。
2、職工信息登記表由被告龐XX自行親筆填寫、修正,應聘登記表和入職職工信息登記表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應聘入職用工事實,該事實足以說明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是“淄博盛祥”而不是“xxxx”。
3、職工信息登記表中詳細記載著員工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入職時間、個人簡歷等情況。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終字第
5664
號判決的兩份典型案例,均將職工入職登記表認定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主要書面證據,具備勞動合同性質,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意義。因此,本案被告填寫的入職信息登記表,足以確認被告與xxxx存在勞動關系,而與原告沒有勞動關系。
4、本案原告xxxx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是獨立的法人單位,與xxxx不存在人事混同、資產混同、財務混同的情況。被告龐允星未與盛祥生態形成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
5、楊XX是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是本案原告xxxx的控股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具有雙重性,從人事部財務部調取的材料可知,本案被告龐XX擔任淄博盛祥總經理期間,其月薪為5000元/月;楊XX2017年1月25日通過其個人銀行分三筆轉賬(分別是2580元、5000元、4919.35元)是被告自2016年10月19日入職以來兩個半月的工資,而不是一個月的工資,對此,財務均有相應的考勤和龐XX簽字確認發放工資明細佐證。
6、被告離職后,2017年2月11日,王XX受楊XX的委托與作為高管的被告辦理的工作交接,亦是對xxxx的工作交接。從交接表中可以看出,被告龐XX交接的是xxxx的營業執照,公章等,并不是xxxx的業務。
二、具體事實及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可知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并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與公司之間并不當然是勞動關系。
2、本案被告龐XX只所以能夠推舉為盛祥生態的監事,是因為其擔任淄博總經理職務使然,系公司高管使然,楊XX實際控制的淄博藍火公司的總經理,也被推舉為生態的監事,并且,公司沒有獨立的專職的監事職務,而被告聲稱在原告處只擔任監事職務,顯然違背常規,在地區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用月薪12500元的工資來聘用一個專職監事。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龐XX在原告處并不擔任職務,而是楊XX專門為xxxx招聘的專職的總經理,其與xxxx建立了勞動關系。其也未參與xxxx的籌建過程,與生態沒有形成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而被告主張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請求,顯然于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因此,應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相應請求,請依法公判!
然后當中要有相關的篇幅來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實際情況和理由。如果法庭通過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證據確實能夠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話,那員工就很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不過假的永遠也成不了真的,但是也要保留公司辯駁的權利。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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