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能羈押多久才會提起公訴?
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羈押多久才能提起公訴的這個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各階段羈押時間的規定如下: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的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并不是羈押一段時間以后就會把當事人給放了,每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但不管前期被羈押了多長時間,后期都能折抵刑期。
超期羈押申請偵查監督可以嗎?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怎么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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