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數罪并罰的下限怎么計算?
數罪并罰的下限沒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數罪并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
(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二、數罪并罰的條件有哪些?
數罪并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并罰。
3、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可見,在國家法律制度當中只規定了數罪并罰的上限,關于數罪并罰的服刑期限需要有比較詳細的案情才好分析,如果罪犯是被數罪并罰的,說明當事人最起碼有兩種以上的犯罪行為,主刑期被數罪并罰的,附加刑也要逐個執行。
數罪并罰中有期徒刑是否吸收拘役?
數罪并罰適用的范圍如何確定
數罪并罰緩刑是否還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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