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民事案件如果一個法官開庭審理,一個書記員記錄,那么屬于簡易程序,法律規定它的結案時間必須在3個月以內,從你繳納訴訟費開始起算。如果如有延長,必須原告、被告雙方都同意且簽字,可以延長到4個月,當然其中不包括筆跡鑒定,房產評估的時間。
如果法官是3個法官,一個書記員記錄,那么就是普通程序,法規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的時間。
如果是中級法院上訴的案件,審理周期是3個月的時間。
那么是否一定會在這個期限內出結果呢。要看具體情況,不一定。很多案件由于比較復雜,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很多案件雖然進入法院,但是沒有正式立案,處于調解階段,那么周期都可能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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