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小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組織賣淫的認定
這里的組織賣淫是指以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招募是指在社會上物色、網絡、招收、聚集多人的行為;強迫是指采取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實施某活動的行為;引誘是指采取欺騙、勾引或者誘惑的辦法;容留是指為他人提供實施某行為的場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問題解答,本罪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其組織者的作用。
三、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對他人賣淫活動沒有實施組織行為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賣淫者之間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或者掩護,共同從事賣淫行為;賣淫者之間沒有主從,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的,一般情況下不宜以本罪論處;
世界上那么多職業,每個職業都可以賺錢。只要不違法,那么國家都支持。賣淫本身就是犯罪行為,組織賣淫是把事情把的更大了。如果組織賣淫中,有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一定會判無期徒刑。已經給國家帶來嚴重的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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