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組織賣淫的界定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的本質特征。而介紹賣淫的界定則是指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個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介紹賣淫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便利條件或進行居間介紹。要了解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還須結合客觀表現來判斷。主要可以從組織性上進行甄別。
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同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體,特別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容易將這兩種犯罪混淆。在犯罪主體方面,兩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在犯罪主觀方面,兩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妨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仍故意為之;在犯罪客體方面,兩罪都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違背了人們正常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評判標準;犯罪客觀方面,兩罪在手段上有相似之處,如為賣淫提供便利條件,為賣淫嫖娼牽線搭橋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為介紹賣淫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上,雖然說組織賣淫在形式上可以涵蓋了介紹的方式,但是從本質上來講二者的界定也必須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組織賣淫的罪犯通常是以各種不同的手段將賣淫者限制起來并要求他們從事這個活動,不管其是否愿意,但是介紹賣淫則是出于賣淫者的自身意愿。
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怎么對組織賣淫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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