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訴訟時效的債權能抵押嗎
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否設定抵押擔保?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僅僅喪失勝訴權,但其民事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成為一種自然權利?!睹穹ㄍ▌t》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笨梢?,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因債權已罹于訴訟時效而消滅。對于已罹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仍可以自愿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債務人對已罹于訴訟時效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并不違反抵押權設定的附隨性要求。
因此,在民法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對于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債務人僅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債權并未消滅,請求權亦并非不得行使;對于罹于訴訟時效的債權,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的,與抵押權設定的附隨性特征并無不合,況且民法規定有時效利益放棄的制度,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之提出擔保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故罹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為抵押擔保的債權。在立法上,《德國民法典》第222條規定:“(1)時效完成后,義務人有權拒絕給付。(2)為清償時效已經消滅的請求權而履行的給付,雖然不知時效已經消滅,也不得請求返還。義務人以合同予以承認或者提供擔保的,亦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44條第2款也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抵押合同生效的順序如何確定
在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情況下,抵押合同生效的順序關系到抵押權人就抵押物的價款誰先受償,誰后受償的問題,十分重要。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同一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按比例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登記的,按照上述順序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償。抵押物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在實踐中,有的抵押物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懂法,也不學法,或者為了多收登記費,違法要求當事人填寫抵押期限,并限定抵押的期限,要求當事人到期再行登記。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如何確定登記的日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不需要訂立抵押期限,抵押物擔保一個債權的,只需一次登記。因此,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以此確定清償順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超訴訟時效的債權能抵押嗎”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民事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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