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簽訂合同的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又稱絕對無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確定的當然的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是因其嚴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備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近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要對無效合同利益進行救濟,首先必須訴請對合同進行無效確認救濟,然后才能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債權救濟。因此,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的關系體現在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和確認合同無效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兩個方面。
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關系
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學者們存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當事人對于其行為的違法性應當知曉。《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根據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也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此,筆者存有不同觀點。筆者認為,從理論上講,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1)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于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后者所要達到的目的。(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于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于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3)由于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于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后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這種后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系,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于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合同存在了欺詐行為的,不用管它了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這個沒有什么好糾結的,要是對方還執意的拿著合同說事,那么等對方做了過分的事情時可以直接的收集證據起訴。你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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