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米某等82人是**石嘴山市塞上釀造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1997年,公司拖欠米某等82人醫療費、門診費和應增加的退休工資共計293788元。米某等人在多次追要無果的情況下,就以上問題上訪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針對這一問題,石嘴山市政府召開了協商紀要會議,被告與原告職工代表達成承諾,在2005年9月底以前解決,但在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問題均未解決。2006年8月,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米某等82名退休職工代表請求的法律援助。此案垮度時間長,立案有一定的困難,援助律師從網上和大量的資料中查找依據,多方調查取證,在充分掌握證據材料后,向惠農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惠農區法院審理時采納了援助中心的意見,判決被告支付醫療費、勞動報酬293788元。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職工勞動報酬和醫療費用而引發的普通民事訴訟糾紛,援助對象屬于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石嘴山市塞上釀造有限責任公司欠其82名退休職工醫療費和勞動報酬是個不爭的事實,只是在履行給付義務上相對遲緩。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本案訴訟時效是否超過的問題,本案屬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糾紛,按照《民法通則》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該案的訴訟時效應為二年。本案拖欠82名退休職工的醫療費和勞動報酬自1997年發生,但82名退休職工從1997年開始一直到2006年向工作單位追要欠款,最后向人民政府反映。依據《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本案不存在時效超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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