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雖然,著作權的產生是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的,但是當著作權產生了價值,就會被人爭相使用。如果事先沒有進行著作權登記,此時就會遇到維權的困擾。因此,為了保護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創者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做好著作權布局,準備好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權紅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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