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里說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基本形態之一,肯定是出現在犯罪實行階段。成立犯罪既遂,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犯罪既遂后的幫助屬于什么行為?
結合犯的犯罪既遂根據什么判定?
過失犯罪既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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