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訴訟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二、刑事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致人重傷的法定刑是3~10年,如果是特別殘忍手段造成重傷或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得看具體的受傷程度,最好有個鑒定。
三、追訴時效的例外
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兩種追訴時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義在于:
1、不使有罪的人逃脫刑罰的處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現行的刑事案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國家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應主動投案、交待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在這時犯罪分子為逃避刑罰的打擊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對抗和挑釁,應從嚴懲處,所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2、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只要在規定的追訴期以內提出控告,該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訴時效期內的任何適當的時候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追訴時效的起算
追訴時效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計算,應依刑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追訴時效的計算違反刑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追訴時效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即成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2、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3、危險犯,從實施危險并造成險害后果之日起計算;
4、結果犯,從犯罪結果之日起計算;
5、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
6、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7、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起算中斷,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五、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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