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其實有很多種分類,我們所說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雙方發生糾紛的依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法律對于勞動關系的種類也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到底勞動關系分類方法包括哪些呢?下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勞動關系分類方法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系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系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系目前居少數,但今后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系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系。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系。
2)集體企業勞動關系。
3)三資企業勞動關系。
4)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等等。
4、按勞動關系規范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范的勞動關系,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系,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一面。
在勞動關系調整工作中,時常遇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并存的情況,弄清兩者的區別,對于做好勞動人事工作,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從整體上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2、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行文至此,關于勞動關系分類方法,我們知道,按照不同的標準來分,勞動關系的種類也就不一樣,勞動關系的分類方法主要有四個分類方法,具體是哪四個,文章中已經全部列舉出來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任何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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