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怎么確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的最長訴訟時效,仍然應當適用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規定,其起算點應當以債務人收到標的物或提取單證時起算。因為此時債務人即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其未履行,應屬債權人“權利被侵害”。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次日開始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履行期限屆滿后出具欠條的行為可以認定債權人主張債權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超過兩年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
所以,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若產生欠條之基礎關系可以明確履行期限,則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后,我們清楚的知道要是欠條中沒有就還款日期進行約定的話,那么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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