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治安處罰標準是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目前有少部分民眾的腦海當中,主要是認為自己捕殺一般的野生動物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其實特別是在疫情發生以后,被保護的野生動物的品種已經進行了擴大,即便捕殺一般的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也會被治安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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