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經過的,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下面以我們代理的一起案件為例,談談對于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的處理。
北京某廣告公司2004年度欠上海某廣告公司480萬元人民幣廣告款,**公司多次電話催討,但是**公司以其優勢地位一直在拖,由于**公司是**公司的主要客戶,這個案子**公司一直不愿意起訴。2009年中旬,**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現金流出現暫時性困難,因此決定下力氣要回這筆480萬元欠款。但是,在訴訟時效為3年的情況下,現在已經四年了,**公司亦未書面催討過,無證據證明時效有中斷的事由。
經過對北京某廣告公司的初步調查與研究,我們設計了以下方案。
我們安排了一家上海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發出《詢證函》,內容大概為:上海廣告公司與某上市公司正在進行資產重組,為此正在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在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貴司目前尚欠**公司480萬元人民幣(列出相對詳細的清單)。在《詢證函》的最后,是選擇事項,即是還是不是,異議部分請用文字說明。《詢證函》上加蓋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公司的印章。
**公司的業務人員找到了**公司的相關熟悉人員,**公司財務部門很快就在《詢證函》上加蓋了財務專用章,確認無異議,簽署了日期。
根據法律規定,盡管訴訟時效在2006年就已經過了,但是2009年重新蓋章確認,則訴訟時效應從蓋章確認之日起重新計算。
考慮到**公司實力較強,為盡快拿回這筆欠款,作為代理人,我們并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采用了一種在訴訟實踐中并不常用的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了《支付令》。當法院將《支付令》送達**公司時,**公司迅速向**公司支付了480萬元欠款。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面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針對個案的不同情況,開動腦筋,或許可以找到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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