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樣預備犯罪的定義是什么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行為由于尚未著手實行犯罪,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亦可稱為預備犯罪)。犯罪預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
二、犯罪預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2、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顯著低于犯罪既遂,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預備犯罪的定義是嫌疑人在主觀上是具有犯罪目的的,所以對于預備犯罪是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會根據其并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實際的造成危害,所以會對比既遂犯從輕處罰。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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