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構成的主觀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犯罪主觀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二、六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識犯罪的。
2、經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
6、其它免予刑事責員的。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如果用專業的法律術語來解釋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的話,比較抽象也比較難理解,應該說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主要就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當時的心理狀態的,主觀要件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對量刑也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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