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有時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院查封保全的程序與特點
所謂查封,就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債權人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債權的實現,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限制債務人處分權所實施的控制性執行行為。查封作為控制性執行措施,其實質在于限制債務人對作為執行標的物的財產的處分權,其對于動產、不動產、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可施行。因此,查封措施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查封是執行機關作為公法上行為,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一經查封,即對債務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及第三人均不得為妨害查封效力行為,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執行機關依法實施的強制措施,不僅適用于當事人,同時對案外人也產生法律效力,一切違反法律規定對查封物的交易行為無效,彰顯了法律的嚴肅性。
2、查封是臨時性的執行措施,實質在于限制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是為今后拍賣和變賣作準備的,由于執行案件從立案到最后拍賣、變賣等變現程序,往往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為避免標的物被轉移、隱匿、毀損致使執行無法進行,法律特設了查封,以保證案件的執行實現。
3、查封一經實施,即限制了被執行人對查封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能,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前,被查封財產的所有權仍屬被執行人,但查封物禁止發生交易。擅自行使處分權的,不僅處分行為無效,還要承擔妨礙執行的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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