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危險犯是結果犯嗎?
根據法律規定危險犯是結果犯,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相對立的分類的狀況,如果說是危險犯的話,只要存在這樣的一種危險就可以構成犯罪,但是結果犯必須要有發生特定的法律所規定的結果,比如說放火的話就是一種危險犯,而并不是結果犯。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
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刑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于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著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于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犯罪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都做出了非常嚴格的劃分依據,比如說根據是否需要達成犯罪的結果,而劃分為危險犯和結果犯,放火罪在我國是應當屬于危險犯的。
決水罪是危險犯嗎
危險犯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司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產公證對賣房的風險
2020-12-22合同法中過錯有什么法律規定
2021-01-06同案犯能否作為親屬委托律師
2021-01-15沒有主債務可以約定抵押嗎
2020-11-24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認定責任
2020-12-27經濟犯判五年能假釋嗎
2021-01-16勞動仲裁能保全公司財產嗎
2021-01-26開庭后讓回家等消息是緩刑嗎
2021-03-22新農村建設必須拆除老舊房嗎
2020-12-29買房購房合同霸王條款有哪些情況可以維權
2020-11-20新勞動法被辭退怎么賠償
2020-12-14北京在職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如何處罰
2021-01-30如何進行人壽保險理賠呢
2021-03-07人壽保險合同生效后還能變更嗎
2020-11-29保險理賠沒下來保證金怎么寫
2021-02-14被保險人的權利
2021-02-05什么是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2020-12-21土地承包合同樣本
2020-12-09荒山承包有哪些相關政策
2020-12-25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