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漏共同訴訟人民間借貸判決書
(2016)冀01民終55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X成,河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浩。
委托代理人:劉X銘,河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X麗,河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北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X杰,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X浩、原審被告河北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混凝土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2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XX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X志及委托代理人薛X成、被上訴人吳X浩及委托代理人劉X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與張X印簽訂借款合同后,將12萬元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至張X印銀行借記卡賬戶,其與張X印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為張X,也明知張X印系擔保人XX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足以說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利益,借款合同應為無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借款關系。二、一審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張X印屬于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借款合同關系;一審未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程序合法。
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給付借款1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實際欠利息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給付完畢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18日,被上訴人為乙方,上訴人為甲方,法定代表人張X,原審被告為擔保方,法定代表人張*印,三方簽訂“**科技有限公司”項目建設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2萬元,作為甲方上訴人的專項資金,甲方每月補償乙方借款額的5%,由甲方按月支付,在每月18日前劃入乙方賬戶,落款加蓋上訴人合同專用章,擔保方原審被告公章,張*印在兩個公司法人代表處簽字,乙方吳X浩簽字。當日為被上訴人出具收被上訴人款12萬元收據一份,收據加蓋上訴人財物專用章。張*印系張X之父,現上訴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杰,原審被告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仝X杰。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12萬元,由原審被告做擔保,被上訴人已將12萬元交付上訴人,有借款合同及收條可證,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可以認定。上訴人應償付被上訴人借款12萬元,并自2014年10月18日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償付利息。上訴人作為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約定甲方每月補償乙方借款額的5%,超出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本案應追加張X印為當事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法律依據,另主張上訴人沒有收到該款,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借貸關系,因收據加蓋上訴人財物專用章,故不予采信。原審被告辯稱,借款合同的擔保條款為無效條款,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將借款打入上訴人賬戶,應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上訴人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償還被上訴人吳X浩借款本金12萬元,并自2014年10月18日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償付利息。上訴人河北XX混凝土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上訴人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張*印是否系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以及是否應當追加其為被告;二、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形成借款合同關系以及是否履行了出借義務。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在本案中,張X印可能的身份為借款人和上訴人的職員或受委人。如系上訴人所主張的張X印為借款人,就應當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如系上訴人的職員或受委人,就應當支持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張X印要么承擔還款責任,要么不承擔還款責任,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條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作為出借人的被上訴人沒有請求將張X印列為被告或第三人。綜上,上訴人主張應當追加張X印為共同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2014年10月18日簽訂借款合同的具體實施行為人為張X印,并加蓋了上訴人的合同專用章,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張X印為上訴人有權簽訂合同的職員或受托人,應當認定張X印有權代表上訴人簽訂合同,在借款合同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張X印有權代表上訴人接收合同約定的出借款項。被上訴人通過銀行轉賬將合同約定的借款轉入張X印銀行借記卡賬戶,并且出具的收款收據簽有上訴人財務專用章,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履行了出借義務。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主張沒有與被上訴人形成借款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沒有履行出借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牛XX
審判員李XX
審判員劉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喬XX
上述就小編對“遺漏共同訴訟人民間借貸判決書”問題進行的解答,遺漏共同訴訟人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追加被遺漏的當事人,如果案件已經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上訴。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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