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夫不經同意來家里算私闖民宅嗎?
前夫不經同意來家算私闖民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就是私闖民宅。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愿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擴展資料: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因此,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都依附于住宅的財產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綜上所述,前夫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或者得到前妻的同意就隨便憑借其已經離婚的丈夫身份進入前妻的房子中,顯然已經不能因為其特殊的身份而得到進入的特許,只要前妻否認其身份并且要求進行處罰是完全可以得到公安或者司法機關的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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