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槍搶劫犯罪既遂結果犯和行為犯的規定是什么?
持槍搶劫犯罪既遂結果犯和行為犯的規定是持有槍支來進行搶劫是屬于行為犯,也就意味著并不需要攜帶槍支,然后存在著一些危害社會和相關人員損傷的結果,只需要有這樣的一種行為就可以構成該罪名,具體刑法當中規定的,還有非法的持有彈藥罪。
持有型犯罪既遂是行為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國刑法中共規定了八種持有犯罪:
(1)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2)第130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條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
(4)第282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5)第297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6)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8)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刑法從如下三個方面對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對象是特定物品。對此刑法用列舉方法在法條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構成該類犯罪。
(2)特定場所、活動。如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個別罪為特定主體。如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限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方能成為本罪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每一個持有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方面,但至少具備其中之一。
二、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1、關于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后,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并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刑法當中規定的一些罪名,是需要做出一個相關的鑒定的,比如說是屬于行為犯還是屬于結果犯,而我國刑法當中的持有類型的案件都是屬于行為犯,實際上,只需要持有這樣的一種物品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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