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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勞動時間其實就是在本身約定勞動時間外,繼續上班工作的情況。就延長勞動時間來看,可以分為單位延長與勞動者自己延長。若屬于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話,則需要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那到底什么條件下單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條件下可以延長勞動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進行額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過政黨工作日進行工作(即加點)。《勞動法》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對延長工作時間作了限制性規定。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眾設施發生故障,影響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4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①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②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③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不受限制,但是,在應按規定付加班費。在這些規定之外,不經過員工同意任意延長工作,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要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
二、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
(一)工作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對計件工作者的工作時間保護: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以上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三)特殊行業: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通常只有在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并且從出于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考慮,即使延長勞動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每天不能延長超過1個小時。當然,作為勞動者也是有權拒絕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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