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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都被員工請假去表白刷屏了。對于這類鮮有發生的事情引起了很多人的圍觀和討論,一部人覺得員工很大膽,一部分人為員工職業生涯擔憂,很多人開始思考員工請假去表白可以將其開除嗎?對此,律霸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國家勞動法對于員工請假是否開除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三、辭退員工補償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都有權利向公司請假,但是結合到實際也要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可影響公司的工作進程,而員工請假去表白可以將其開除嗎?這類事情法律是沒有硬性規定,如果沒有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影響到公司的工作,處于人道主義可以不開除,如果強行開除,按照規定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2020年企業主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法辭退員工規定有哪些
2020年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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