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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員工受到用人單位不公待遇的時候,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要提前通知到單位。這時需要員工向人事部提交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請求離職。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該怎么寫?哪些情形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一、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范文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
XXXX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至今已在單位工作了XX個月。現由于原因(用人單位的用工或管理行為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比如: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支付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列舉任意一條或多條都行),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本人即日起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請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兩天內一次性支付本人全部工資(包括全部加班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此致
XXX(手寫簽名)
年月日
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通常包括離職原因、申請經濟賠償金額、離職時間等信息。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后要和勞動者協商辦理解除勞動事宜,不能無故拖延。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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