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個中介來進行調節。
二、刑法三大原則的內容
1、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基本內容: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范。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個刑法修正案)和單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注意事項: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基本含義: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主要內容: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綜上所述,對于罪刑相應原則的存在就是為了均衡罪刑和刑罰的地位,重罪絕不會輕判,而輕罪也不會進行誤判,對于行為人的犯罪結果都是在相應的量刑中有具體的規定的,是作為我國刑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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