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屬于洗錢的行為嗎?
兩者行為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洗錢是讓不正當不合法的錢變合法。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以及是否有群眾在網上進行投訴,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不要盲目聽從。
二、參與非法集資怎么處理?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 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無論是非法集資還是洗錢都是犯罪行為,都是我們不可碰觸的。所以我們如果真想投資,可以咨詢專業人士,這樣既安全又不會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當然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非法集資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更多的詐騙手段讓我們猝不及防,但我們不要存有投資小錢就能賺大錢的心理,想必犯罪分子也就沒有機會實施詐騙。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集資房是什么,集資房有房產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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