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可以滿足申請人的迫切需要,體現了法律一定的人性化。但是,先予執行是有一定使用條件的。
1、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1)申請人要求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2)申請人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追討拖欠工資,即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屬于申請先予執行的范圍。
2、另外,先予執行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如果不先予執行,申請人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人民法院才有可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3、先予執行的程序:
(1)先予執行必須由申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
(2)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先予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法院復議一次,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
(4)申請人如果最終敗訴,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最后,如果當事人認為確有必要先予執行的,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申請,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先予執行的范圍要明確,并且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如果對于申請先予執行有疑問,或者案件有問題的,都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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