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是否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立案偵查(并案),同時,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全案不受補充偵查時限的限制。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發現新的犯罪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是合理的,但發現新的犯罪也不代表著整個羈押期限就不再受到任何的限制了,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也是應該在規定的37天之內,盡快的收集齊相關的犯罪證據。而且羈押期限的延長也是需要經過上級部門的批準的,超過最長羈押期限的也會影響到案件的辦理進程。
刑拘期間可以保釋嗎?
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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