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慶節不加班扣工資么?
如果單位以勞動者拒絕加班為由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該規定表明,單位沒有權力單方面要求職工加班,只有和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協商強迫勞動者加班是違反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即便單位存在要求自愿加班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因為與勞動法沖突而無效。
二、加班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 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 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當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者是休息日產生了加班后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強迫勞動者出現加班行為,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進行加班時也是需要與其進行協商溝通,同時會根據不同的加班時間以及加班小時數計算加班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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