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件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什么?
計件工資加班工資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加班工資的處罰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可見,假如本單位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那加班工資就更好計算了,每一位職工都不可能不清楚自己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不過,用人單位即便是要安排員工加班,也一定不能以犧牲員工身體健康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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