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件員工加班工資法律規定有哪些?
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勞動者生產的合格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因此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時制度為計算基礎。根據1994年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3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因此,在本案例中,企業應當根據“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的規定,在計件工資的核算中體現出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計件員工的相關工作加班時間是不容易進行計算的,所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按照計件單價的150%來支付員工所應得的相關加班工資,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是以計件單位來做進行工資計算的原因來拒絕下發其應得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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