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并不是轉正之后的事情,即使在試用期間其實也是有可能出現加班的情況。但此時如果是單位安排加班的話,那么也是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但有的人就搞不清楚了,究竟這個試用期加班費怎么算呢?關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加班費怎么算
我國《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職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并沒有職工試用期內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勞動者所在的公司領導以在試用期內為由,不給勞動者發放加班工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二、節假日加班工資的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其實在我國并沒有區分是試用期加班還是轉正之后加班,只要是用人單位安排了員工加班的,那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具體在進行計算的時候就要參照國家對加班費的統一標準進行,否則的話就會對員工的利益造成損害。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是怎樣的?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法律對加班費規定有哪些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雙休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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