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途徑 ,一般的非法集資有五條途徑,假借私募基金進行非法集資,利用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假借網絡借貸進行非法集資,采用虛假手段宣傳,虛構借款人,假借消費,購買商品進行非法集資,假借公司上市增值,進行非法集資。
一、假借私募基金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者把自己偽裝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資運作不規范,演變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行為。行為人謊稱自己經營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報的投資項目、優秀的運作團隊,以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資者,并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手機短信、微信等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對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以及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均不予考慮,也未進行風險提示。
二、假借P2P網絡借貸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當下一些機構打著P2P的旗號,設立網絡借貸中介平臺,采用虛假宣傳手段,一方面強調借款人項目規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風險低、回報快等;另一方面則弱化項目的審批瑕疵、保障不穩、模式非法,虛構借款人、借款標的及資金用途,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實際上,很多P2P網貸的平臺客觀上突破了P2P平臺作為“金融信息中介”這一本應居中獨立的屬性,直接參與資金募集,甚至成立空殼公司、以這些公司的名義為個人資金使用募集資金。有些P2P平臺以虛假的項目募集資金,并隨意支配、使用和揮霍資金,無法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無法保證有充足的資本應對投資人的贖回。
三、假借消費購買商品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當下一些公司披著商品銷售的“合法外衣”,所銷售商品的種類多為投資人無法鑒別市場價格的商品、未流入公開市場的“自有產品”或以次充好標價虛高的廉價商品。集資者利用此類商品與投資者的投資款進行“對價”,或將商品作為附加收益贈與投資人。他們多與投資人約定定期對商品進行溢價回購,或約定對購買商品款項于一定期限后返還并返利,進而實現保本付息的承諾,吸引投資人。由于此類商品往往無法在市場上進行等值流通,一旦涉案公司資金鏈斷裂,投資人所投入的本息往往都無法得到返還。
四、假借公司上市增值之名進行非法集資
涉案公司往往打著境外上市、高新科技開發等“高大上”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公司名義在網上發布銷售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五、假借老年人投資項目進行非法集
一是假借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通過散發傳單、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形式,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投資人對并無相關證照資質的養老項目進行“加盟投資”。
二是通過舉辦養生講座、宴席推薦會、項目參觀游等活動,以免費體檢、免費聚餐、免費旅游、發放贈品等吸引老年投資人的促銷形式,包裝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承諾高收益,引誘不了解投資理財項目的老年人群體投入資金。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的途徑,通過五種途徑,進行非法集資,利用人的貪財心理,同情心理,實施詐騙,假借消費,購買商品,假借投資老年公寓,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千萬不要貪圖便宜,參與與市場競爭差距大的項目,一般就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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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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