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當中我國公安部門就是負責收集證據去證明當事人的所作所為的,如果說犯罪嫌疑人既不認罪又沒證據,那么公安機關當然也不能只聽被害者一方的陳述就隨便的將犯罪嫌疑人給捉拿的。就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出臺以后很多人都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又沒證據會怎樣?
一、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又沒證據會怎樣?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9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110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證據的真實性如何確定?
要想確定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對證據進行審查:
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系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
原件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復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采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證據或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其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就會讓人產生懷疑,不具有說服力。比如,證據提供者和當事人有親戚關系、朋友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甚至仇人關系等。在這些情況下,證據提供者可能會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提供虛假的證據。
不認罪又沒證據當然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或者更加準確的來說當事人在沒有被緝拿之前,根本就不存在著認罪不認罪的這種說法,認罪是基于當事人已經被公安機關給羈押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就羈押當事人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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